预付式消费——办卡一时爽 维权一把泪

作者:罗琦 2024-03-01 13:28:13 来源:城市经济导报

预付式消费是目前常见的一种消费模式,是指消费者在经营者交付商品或提供服务之前,根据经营者提供的营销方案以优惠价格预付费用,然后取得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消费模式。

此种模式既可便利消费者,亦有价格方面的优惠。某些服务合同,则必先通过预付式消费办理会员卡方可获取资格,接受服务,例如健身服务合同。对于经营者而言,此种模式亦能短期内回笼资金,并且固定客户,以实现收益之稳定。

但除了上述优惠与便利,此种模式亦存在诸多弊端及风险,引起诸多纠纷,近两年诸如健身房或培训讯机构跑路,无法办理退卡退费;美容店以“办卡时告知不退不换”为由拒绝退还充值费用等等新闻常见诸报端……

由此可见预付式消费模式除了显著优势外,存在问题亦相当严峻,我们对此从法律层面加以分析。

维权基础依据

预付式消费是消费者预先支付一定金额,对经营者授信,经营者从而为其提供相应服务,双方成立预付款式消费合同。此种纠纷一般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调整,该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根据这一规定,经营者没有按照约定向消费者提供服务的,如果消费者认为还有继续履行合同的必要,可以要求经营者继续按照约定提供服务,提供的服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提高服务标准或者增加服务内容;如果消费者认为没有继续履行合同的必要,可以要求经营者退回预付款,经营者应当如数退还,这是法律赋予消费者的选择权。同时,经营者还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该合理费用包括因经营者的违约行为造成消费者为修理、退换商品等支付的交通费、通讯费、误工费等。

欺诈与否

现实诸多消费纠纷中,常有消费者主张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若存在欺诈行为,则需向消费者支付商品价款或接受服务费用三倍的惩罚性赔偿金。

但认定经营者是否具有欺诈行为时,应审查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经营者对重要事实作虚假陈述,重要事实包括服务的质量、内容、价格等;二是使消费者不明真相而信赖,造成消费者上当受骗的事实;三是经营者必须有主观上的故意。

格式条款效力

结合现实诸多案例,除了欺诈主张外,还有许多是格式条款无效的主张,实务中,法院一般认为诸如“一经售出,概不退换”或是“充值费用不予退还”等内容系格式条款,明显加重了消费者责任,排除了消费者权利,若经营者并未尽到合理的提示及说明义务,消费者主张该格式条款无效时,法院一般予以采纳。通常经营者多为格式条款的提供者,尤其需对合同中主要的免除或者减轻经营者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应予以加粗、特别说明等方式以便充分提示说明。

实务中法院认为经营者已尽到提醒说明义务,格式条款再无其他瑕疵情况下,法院不会否定格式条款的效力。比如某地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健身俱乐部会员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且原告在办理该会员卡时被告也向原告进行了提示说明,并将‘特批卡不退不转不停不换仅本人使用’的字样手写备注在协议上,原告在协议上签字确认,被告已经尽到提示说明义务,原告以该条款为格式条款为由要求解除合同,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故格式条款的效力需根据其内容及其提供者是否已然尽到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来判断,另外,即使因格式条款效力问题导致合同部分无效的,一般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其他部分仍然有效,若无法定或约定事由时亦不得随意解除合同,否则消费者可能会有违约风险,应予注意。

责任编辑:刘静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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